有履行能力而不盡力履行債務的行為,是一種民事違約行為,它強調債務人的主觀故意性。所謂“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來源,或者雖無收入來源,但有可供履行債務的資產(chǎn),能夠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從債務人主觀上來看,逃廢債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一種是積極地逃避履行債務,另一種是消極不作為。通常前一種被稱之為“惡意逃廢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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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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