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比之前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新辦法有了哪些新變化?發(fā)生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有機會修復信用嗎?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就同大家一起聊一聊。
Q1:相比“老辦法”,“新辦法”有啥變化?
A1:一方面,《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另一方面,為有效遏制當前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日漸增多趨勢,《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fā)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lián))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lián)),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后走逃(失聯(lián))的。
Q2:在信息公布方面有什么新規(guī)定?
A2:為維護被冒用信息注冊、確無涉案行為的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聯(lián)合懲戒的準確性和指向性,《辦法》明確“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此外,《辦法》將公布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Q3:若發(fā)生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還有機會修復信用嗎?
A3:《辦法》進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濟措施的范圍,明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fā)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lián))的”“其他違法情節(jié)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也適用信用修復措施。
此外,為鼓勵納稅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將懲戒措施區(qū)分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和不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兩類懲戒對象分別列示,對于不向社會公布的,實施納稅信用級別降為D級的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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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欣)